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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7, 2024 23:09:07 GMT -6
环境许可是公共行政部门寻求控制破坏或可能破坏环境的经济活动的工具。联邦宪法第225条第1款第V项明确规定了控制此类活动的职能,其中规定,为确保平衡环境权的有效性,公共当局有责任“控制生产”对生命、生活质量和环境构成风险的技术、方法和物质的商业化和使用”。 斯帕卡根据第 6,938/1981 号法律(国家环境警察法)建立的环境许可制度旨在确保在规划、安装和运营被认为有效或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时遵守环境质量标准。因此,该主题对于行政合同非常重要,因为工程和服务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因此须遵守上述法律第 10 条规定的环境许可证事先要求[ 1]。值得注意的是,并不能因为属于公共工程而免于环境管制,考虑的是产生的环境影响。 TCU已经澄清,只有在获得事先环境许可证后才能启动招标程序,因此在没有环境许可证的情况下启动招标是一个严重错误[2]。由于它是一种环境可行性分析工具,环保部门有可能发现建议书需要调整,甚至不可行,从而影响投标。这是一个项目的建设不符合干预永久保护区或大西洋森林生物群落的法律假设的情况,这将导致当然的无效,造成公共服务提供的延误和损失的公共资金。 第 号法令第 19 条和 号决议第 8 条将优先许可证定义为在规划企业或活动、批准其位置和设计、证明环境可行性并建立基本环境的初步阶段授予的环境许可证。其下一阶段实施和运行应满足的要求和条件[3]。因此,该许可阶段必须批准活动的地点和设计,构成一种环境可行性证书,因为任何先前的研究或规划都可能会被修改。 这种理解在行政部门承担许可责任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因此根据第 WhatsApp 号码 号法律(新招标法和行政合同)第 115 条第 4 条,必须在发布通知之前获得优先许可)。另一方面,如果通知规定将由承包商获得许可证,则TCU的理解出于逻辑原因将不适用,但并不能免除上述风险。上述法律原来的措辞中有一项规定是在公告发布之前获得许可,该规定(第115条第4款)被行政部门否决,但否决权被推翻,原来的规定措辞保持不变。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更认真地对待有关获得环境许可证的责任的决定,因为它可能会影响项目完成期限和合同风险分配,甚至整个项目的可行性。 合同的。值得一提的是,全球基础设施中心( Gihub ) [4]创建的PPP风险分配工具中浓缩了有关高速公路的国际经验。关于与工程运营相关的环境行政行为相关的环境风险分配,可能会根据项目的相关性而有所不同。 对于构建项目,公共行政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承担获得这些环境批准的义务更为合适。这是因为,正如上述风险分配矩阵所述,“在许多重要项目中,环境授权是项目的基本组成部分,可能需要大量时间来准备和批准”。为了避免在不同级别的政府参与下更可能发生的挫折和延误,建议承包商仅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特别是当项目与公共政策具有更大相关性时。 签订合同后,承包商有义务获得并遵守项目所需的环境许可证。然而,Gihub 的风险分配矩阵警告说,如果责任人未能正确行事或未能在适当的期限内完成任务,公共当局最终将以某种方式分担这一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保持配置的风险是政府不利行为(MAGA [5]),该风险被分配给公共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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